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与志愿义工人员及机构相应拥有的权利:
1. 参加“义务工作委员会”组织提供的培训活动。
2. 要求获得从事健康促进义务服务的必须条件和保障。
3. 优先获得“义务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志愿义工提供的服务。
4. 有权对“义务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5. 享有相关法律、法规及“义务工作委员会”所制定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与志愿义务人员及机构应负有的义务:
1. 遵从«渥太华健康促进宪章»精神,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认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2. 履行“健康促进”义务服务承诺,宣传和推广健康促进活动,倡导人人关心健康、人人促进健康的习惯理念。
3. 自觉维护志愿义工人员及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互相团结,互相合作,不断改善服务标准。
4. 参加义务服务活动,佩戴“义务服务证”,及其他标志,个人仪表要端正。
5. 参加义务服务活动,要积极准时,待人态度真诚。
6. 积极参与与接受义务服务工作人员的训练,在义务服务中不断完善个人服务水平。
7. 服从«义务工作委员会»工作安排,尽职尽责,没有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义务服务活动,即可视为自动退出。
8. 不得以志愿义工人员及机构的身份从事任何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9. 遵守其他开展健康促进活动中相关守则。
第八章 表彰形式
第二十八条 《义务工作委员会》会对参与健康促进活动的志愿义工人员及机构给于肯定与表彰。将依据义务服务内容及成效,分别授于不同的肯定与表彰方式:
1. 颁发从事健康促进义务服务荣誉证书。
2. 颁发从事健康促进义务服务优秀个人、团体金奖、银奖、铜奖。
3. 颁发从事健康促进义务服务团体贡献奖。
4. 颁发从事健康促进义务服务个人贡献奖。
5. 颁发从事健康促进义务服务国际名人奖。
6. 颁发从事健康促进义务服务环境保护卫士奖。
7. 颁发从事健康促进义务服务助人为乐奖。
8. 颁发从事健康促进义务服务工作者证书。
9. 其他类型的奖状、感谢信、纪念品、公开表扬,媒体宣传等肯定与表彰形式。
第二十九条 对于从事健康促进具有特殊贡献及影响力的志愿义工人员及机构,本会将在本会网站、媒体、杂志、会刊中进行宣扬,并举办大型的颁奖活动,以激励更多的有志于健康促进的志愿义工人员及机构,加入健康促进行列,从而推动国际健康促进运动的深入、广泛、持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