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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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会名称为世界自然医学组织健康促进会,英文名称为World Natural Medicine Organization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WHPA。本会注册地为香港,并将逐步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设立分会或代表处。


第2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府、非赢利性机构,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世界自然医学组织(WNMO)。


第二章    宗 旨


第3条      本会的宗旨:


3.1        贯彻执行联合国NGO世界和平基金会、世界自然医学组织的发展宗旨,努力实现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3.2        促进大众健康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是真正达到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生活上顺应自然规律的平衡。”


3.3        通过在全世界范围内对自然疗法、康复、保健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分享和传播,来促进自然医学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章    行动领域


第4条      本会的行动领域


4.1        推动健康的公共政策

通过推动各个政府部门作出更健康的公共政策决策,以保证更安全、更健康的商品供应和服务,更健康的公共服务和更清洁、更愉悦的环境。


4.2        倡导健康促进的支持环境

通过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帮助创造一种对公众的健康产生积极有利影响的安全、舒适、满意、愉悦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人类与其生存的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我们的社区和我们的自然环境都需要保护。保护自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倡导人们形成良好的生活、工作和休闲模式,以促进人类健康。


4.3        开展社区健康促进行动

通过具体和有效的社区行动,如提供充分、连续地获得卫生信息和学习机会以及资金的支持等,并利用社区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以增进自我帮助和社会支持并形成灵活的体制,促进公众参与卫生工作和促进卫生工作的开展。


4.4        发展个人健康技能

通过提供信息、健康教育和提高生活技能以支持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使群众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健康和他们生存的环境并作出有利于健康的选择。提高学校、家庭、工作场所和社区的自身责任意识。

 

4.5        推动健康促进的卫生服务方向

推动个人、社区组织、卫生专业人员,卫生服务机构和政府在卫生保健系统中共同工作以满足健康的需求。卫生部门的作用不仅仅是提供临床与治疗服务而必须坚持健康促进的方向。推动卫生研究及专业教育与培训的转变,立足于把一个完整的人的总需求作为服务对象。


 

第四章    会 员

 

第5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网络会员三种。


第6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符合下列条件:


6.1        拥护本会宗旨和章程。

6.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6.3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愿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

 

第7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7.1        参加会员代表选举,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2        会员代表有权出席并拥有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7.3        有机会参与本会的管理,包括对本会有关官员职务的表决权和提名权。

7.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及建议的权利。

7.5        免费获得本会会刊。

7.6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7.7        获知本会的活动安排。

7.8        免费或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7.9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8条      团体和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8.1        尽力推动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8.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8.3        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会员申请资料。

8.4        按规定缴交会费及更换会员证。

8.5        自愿参与本会推荐与推动的公益活动及资助项目的捐款活动。


第9条      团体会员设委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和权利。委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委托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管理中心。


第10条    团体和个人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欠交会费超过二个月,经本会催收仍不缴交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11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宗旨和章程,损害本会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可分别予以劝告、警告。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且,本会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之权利。

 

第12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13条    所有被理事会会议通过的有关会员的决议和规章制度都将附在章程后面,并被看作是其一部分。


第14条    会员的权利除了下述原因不得终止:退会、死亡、本会解散或清算、违反本章程第11条规定。

 

第15条    团体和个人会员代表大会权利:


15.1       审议通过本会章程的修改。

15.2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15.3       审议监事会的年度监察报告。

15.4       审议通过本会发展战略。

15.5       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15.6       审议通过本会的终止事宜。

15.7       审议通过其他重大事宜。

 

第16条    团体和个人会员代表大会和特殊会议


16.1       会员代表大会和特殊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将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在本会成立12个月内召开。相继每次会员代表大会应该在前一次会议之后的12个月内召开。

16.2       所有的会议都应有书面通知或电邮通知,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大会组织者的名字(一人或多人)。会员代表大会的书面通知应注明大会议程、议题,并应在大会召开前公布。特殊会议公告应申明召开会议的目的。任何特殊会议只能商讨公告中规定的事项。会议通知应在大会召开前10天至50天,以会员代表指定的通知方式,如公告、电子邮件、信函或快递到会员代表在本会登记的地址形式(如果会员告知本会新的通信地址,则投递到新地址)告知会员代表。通过电子邮件已发送的,或已贴上邮票并交给邮局或交给快递公司的通知邮件被认为通知已告知。如果常务理事会改变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新的通知将以同样的方式告知会员代表。任何在大会前发出弃权通知的会员代表不需告知。

16.3       每次会员代表大会都应有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的名单作为档案记录,由负责准备工作的官员证明。该证明名单上的人有权在会议上行使会员代表的权利。


第17条    向会员代表作的年度报告

在每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理事会应递交年度报告。网络会员从本会网站公告上了解相关报告内容。该报告应归档于本会记录和会员代表大会备忘录。


第18条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

监事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的合法性和效力。监事应把会议中需要他们监察的事件整理记录,写成报告。


第19条    法定人数和选举的条件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每个地区出席大会的代表名额、大会的法定人数等规定,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员代表不可以采取任何在会议之外投票的方式。 

 

第20条    团体和个人会员证明

本会发布证书、卡片或其它的法律文书证明会员在本会的身份。这样的证明是不可交换的,并需要在证书、卡片或其它的法律文书上有相应的声明。会员身份证书、卡片或其它的法律文书一旦发布,应盖有本会指定官员签字的原件及本会印章原件。


第21条    发展网络会员的目的


21.1       普及发展网络会员,提高与推动人类健康水平;

21.2       网络会员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在全世界健康水平低下的地区开展健康促进工作,或致力于健康项目的发展;

 

第22条    网络会员入会条件:


22.1       热爱健康事业,关爱生命;

22.2       拥护本会宗旨和章程;

22.3       真诚自愿加入本会;

22.4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22.5       愿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第23条    网络会员的权利


23.1       有机会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获得优惠服务的权利; 

23.2       免费下载本会电子会刊;

23.3       免费获得“健康世界”网会员资格,并享有相关的服务。

 

第24条    网络会员的义务


24.1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24.2       承诺自行登记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合法的;

24.3       按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网络会员会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25条    理事会的权利


25.1       审议章程的修改。

25.2       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和程序。

25.3       审议通过,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5.4       审查、了解本会的工作、财务收支状况。

25.5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获知结果。

25.6       审议表彰和奖励活动方案。

25.7       审议内部规章制度。

25.8       理事享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5.9       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审议。

25.10     拥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第26条    理事的产生和任期

26.1       本会第一届理事的产生包括本会主管单位委派的组建者,以及在本会组建文件上确认的发起人,他们作为会员和理事的身份除非因下述原因而终止:退会,死亡,本会解散或清算,及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

26.2       每位理事必须年满18周岁,在任理事期间必须是本会会员。增加理事名额及新增理事资格的规定需要得到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26.3       除本章程第26.1条产生的理事,其他常务理事的每届任期为四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27条    理事会一般会议和特殊会议


27.1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7.2       理事会例行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27.3       理事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所有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都由召集人决定。

27.4       所有的会议都应有书面通知或电邮通知,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会议组织者的名字(一人或多人)。通知应注明会议议程、议题,并应在会议召开前公布。特殊会议通知应申明召开会议的目的。任何特殊会议只能商讨通知中规定的事项。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至50天,以理事指定的通知方式,如电子邮件、信函或快递到理事在本会登记的地址形式(如果理事告知本会新的通信地址,则投递到新地址)告知理事。通过电子邮件已发送的,或已贴上邮票并交给邮局或交给快递公司的通知邮件被认为通知已告知。如果理事会改变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新的通知将以同样的方式告知理事。任何在会议前发出弃权通知的理事不需告知。

27.5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28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29条    常务理事会的权利 


29.1       审定章程的修改内容。

29.2       审定通过任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等。

29.3       审定通过理事的产生、任期和名额增减方案。

29.4       审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和程序,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9.5       审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9.6       审定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决定。

29.7       审定通过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29.8       审定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和报告。

29.9       审定内部规章制度。

29.10     审定表彰和奖励活动方案。

29.11     对会员违反本会宗旨和章程的行为,按章程第11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29.12     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常务理事,经批准可领取本会的报酬。

29.13     审定其它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宜。


第30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31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和任期:


31.1       本会第一届常务理事的产生包括本会主管单位委派的组建者,以及在本会组建文件上确认的发起人,他们作为常务理事的身份除非因下述原因而终止:退会,死亡,本会解散或清算,及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

31.2       增减常务理事和相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31.3       除本章程第31.1条产生的常务理事,其他常务理事的每届任期为四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32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33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规则,可参照本章程第27条规定。

 

第34条    常务理事会可设立执行委员会和其他常务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拥有授权的权利。除此之外,常务理事会可以为任何合法的原因建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拥有某项常务理事会合法代表的权利。


第七章    监事会


第35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察机构。监事每届任期4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36条    监事长和监事由主管单位选派。


第37条    监事会职责: 


37.1       依照章程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37.2       监事可以,但不是必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37.3       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如发现问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37.4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尽心尽力地执行监督者的职责。


第八章    官员


第38条    官员及任期


38.1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及专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审定任命。

38.2       秘书长、常务秘书长由执行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定任命。 

38.3       会长可以,但不是必须是理事。

38.4       一人可同时任2个或多个职位。但是会长不能兼任秘书处职务。

38.5       每届官员任期四年,期满可连任。

38.6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

38.7       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可参照本会章程规定,并接受本会的业务主管。


第39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39.1       出席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9.2       检查本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39.3       检查执行会长的工作情况。

39.4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39.5       代表本会参与重大社会活动。

39.6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40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40.1       执行会长是本会的首席执行官,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管理。

40.2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在会长缺席时主持会议。

40.3       领导和检查秘书处和各职能机构执行各项工作的情况。

40.4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41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执行会长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42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对本会有杰出贡献,积极赞助支持本会的人士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会长或执行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九章    秘书处


第43条    秘书处是本会执行机构,管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44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第45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常务秘书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45.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45.2       负责发布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通过的本会通知,同时负责所有的会议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文书等相关工作。

45.3       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45.4       拟订资金的筹集和投资、使用和管理计划;

45.5       拟订本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45.6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45.7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

45.8       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属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5.9       审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45.10     完整无误保管本会的记录,包括账户文本,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专业机构的备忘录以及所有会员姓名、地址的名单清单等。

45.11     起草章程。

45.12     拟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和程序。

45.13     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5.14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46条    本会经费来源


46.1       会费。

46.2       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46.3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6.4       利息。

46.5       其他合法收入。


第47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合法,其经费必须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4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49条    本会的会员、理事、官员或任何的个人不能从本会净收入中受惠,除了其为促进本会实现宗旨而提供的服务应有的合理薪酬除外。在本会解散后,任何会员、理事、官员或个人无权要求本会资产的分配。


第50条    本会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51条    本会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监护本会的所有资金和资产。


第52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注册地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53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54条    本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55条    本会终止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56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57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注册地相关政府部门、本会主管部门监督下,本会的资产将无偿捐赠给世界自然医学组织、世界自然医学基金会或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机构。


 第十二章 其它


第58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常务理事会审定本会章程的修改内容,并由理事会审议,代表大会通过。


第59条    本章程按英文/中文/法文/西班牙文/日文/德文行文,效力同等。


第60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本会的印章的形式。


第61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适用的法律决定组织的财政年度。


第62条    本章程报主管部门世界自然医学组织备案。


第63条    本章程报注册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64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65条    本章程经2006年2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