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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3-07-03 5443
、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使乡(镇)敬老院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以建制村和较大的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区的配套建设。抓好农村特困老人危旧房改造工程,优先落实住房建设。探索建立农村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费政策。加强农村老年文化建设,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重点建设工程

 

  (一)安享工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等形式,重点保障高龄老人、低收入老人、失能老人、残疾老人、“五保”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于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适当提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救助政策,对老年低保对象给予重点照顾。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积极推动各地扩大高龄老人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二)安居工程。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社区五级老年服务设施全覆盖。

 

  实施县(市、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简称“月光计划”)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简称“霞光计划”),实现全省县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完善县级公办社会福利院和农村中心敬老院配套设施设备,并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对其进行新建或改扩建。

 

  加强以长期护理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机构建设。根据城市常住老年人口数,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总规模。

 

  实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简称“星光计划”)和农村养老服务建设计划(简称“幸福计划”)。积极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基本实现全覆盖。根据当地老年人口规模,按照就地、就近、便利的原则,建设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口规模较小且相邻的乡(镇)可以联合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探索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

 

  实施市(州)及以上城市老年养护机构建设计划(简称“阳光计划”)。建立四川省养老实训示范基地,改造市级养老服务机构,市(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要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并提高服务能力,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覆盖的老年人口数适度超前规划,合理确定床位数和建设规模。城市新建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场所无障碍率应达到100%,并对已有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

 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向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其中藏区项目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三)安康工程。

 

  推进各级老年医疗、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老年病专科门诊和专科病房,实施爱心护理院建设计划(简称“爱心护理工程”)。鼓励各地兴办老年康复中心、失能老人护理机构和临终关怀医院,提升老年人医疗健康服务水平。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

 

  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实现公共养老机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一定级别的配套医院。 

 

  逐步提高老年人住院医疗报销比例。探索建立城乡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医疗补助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构建“20分钟医疗服务圈”,保证老人就近就医。探索建立老年病人“家庭病床”医疗体系并纳入医保范围。加强老年慢性病防治与管理。

 

  (四)安养工程。

 

  借助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立空巢老人帮扶网络。坚持专兼结合,培育志愿服务力量,开展为空巢老人献爱心活动。建立法律约束和道德监督机制,确保空巢老人家庭子女履行赡养照护和精神慰藉责任。

 

  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机制。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和护理院或护理站建设,增加照护床位供给,逐步满足失能、半失能老人机构照护需求。逐步实施家庭服务政策,加强家庭照护支持,对家庭照护主要承担者提供免费或低偿照护技能培训。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设老年人意外伤害险,降低老年人支付风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稳定的护理保险费用。实施老年康复辅具配置计划(简称“助康计划”),为有需求的老年人配置符合体能心态特征的康复辅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五)安心工程。

 

  依托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室)和城乡基层社区组织,大力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咨询,通过专题讲座或培训活动,做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年人协会和社区联合组织健康老人发挥特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开展各项服务,做到老有所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做到老有所乐。

 

  加强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各县(市、区)建有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同时,对现有县级以上老年大学进行维修改造,扩大办学规模,提高老年教育覆盖率,满足老年人参与老年教育的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免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并可对这类养老机构完善设施设备等给予补助。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营运补贴,支持其发展。根据差异性原则,通过推动建立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补贴等制度,逐步为不同经济状况的老年人提供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养老服务支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法规政策,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扶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土地。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旧学校、民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办养老机构。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