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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13-07-03 5146
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

 

  制订推动居家养老的政策。制订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其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架构、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工作措施。建立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考评、养老服务员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标准化建设水平。

 

  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送上家门的居家服务和走出家门的社区服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十二五”期间,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要依托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较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进程,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进民办的养老服务经营公司和家政服务公司,政府与他们签订服务协议,向老人提供规范的有偿服务。严格设置服务商准入条件,统一服务标准。

 

  2.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国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助新建、改造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活动场所,在城市社区统一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服务站内设立日间照料室、阅览室、健身室、心理咨询室等。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活动中心,提供健身、娱乐、卫生保健等服务。

 

  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按照“资源共享,双赢互利”的原则,在城市通过多种方式,协调辖区内各行业、单位的养老服务资源并合理使用,依托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建设老年康复护理院,利用企事业单位的闲置用房建立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鼓励和引导知名度高、信誉好、善于经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充分利用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和乡(镇)行政调整后闲置的办公用房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建设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社区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设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在省统一部署下,逐步建立市(州)、县(市、区)、街道(镇)、社区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一册三网”为平台,构建养老服务社区信息网络。建立辖区内孤寡老人、空巢老人、低保老人、单身遗属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档案,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市社区覆盖。

 

  3.加强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并将该医疗机构纳入社保体系。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按照“9073”的养老格局要求,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养老机构床位共需50万张左右(其中公办养老床位34万张、民办养老床位16万张),需新增床位21万张左右(其中公办养老床位5万张、民办养老床位16万张)。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作用。建设一批成规模、上档次的省、市级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经营者聘任、员工聘用、服务功能承包等改革,推进公办民营、委托管理、合资合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自身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落实用地、建设、服务等优惠政策。尽快制订养老机构服务基本规范,加强监管,推进民办养老机构的规范发展。

 

  加快养老机构专业化建设。按照重度护理养老院、中度护理养老院和轻度护理养老院,推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遵循“持续照顾”理念,配置不同的硬件和软件,提供不同的养老服务。

 

  加强荣誉军人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提升服务孤老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及其他供养对象的能力。积极推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源整合和综合利用。

 

  (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运行机制。

 

  1.健全基层服务组织。在基层部门明确承担养老服务工作的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老龄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分别设置老年人工作委员会,配置专门的办公地点或场所。承担基层养老服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居家养老、社区日间养老事务,管理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发挥社区志愿服务站等的阵地作用,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有益补充。

 

  2.创新运营机制。积极探索养老服务领域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分类管理办法,选择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多种建设方式、多种运营模式进行试点。认真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重点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合资合作、购买服务等运营模式。创新运营机制,避免政府包办,确保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持续运营。

 

  (三)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优先、重点支持以下类型的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建设。

 

  1.以长期护理床位为主要建设内容的专业机构类项目。

 

  2.拓展服务内容、创新运营模式的社区照料类项目,包括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支持服务,探索引入连锁运营等新型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养老服务等。

 

  3.公建民营类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选择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营。

 

  4.探索改革运营机制的公办机构类项目,鼓励创造条件实现管办分离。

 

  5.打破行业界限、资源整合类项目,即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跨行业将医院、疗养院、企业厂房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建设。

 

  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乡(镇)敬老院开展日间照料和设置短期托养养老床位,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