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新证、变更、延续、补证、注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9号令〗
2、《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
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餐饮业经营者,食堂,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食品储运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和说明: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申请(包括新证、延续)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申请保健食品、盒饭、桶饭生产(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或食品现制现售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产品原料配方;
2)产品包装形式;
3)产品工艺流程;
4)标签、说明书样张;
5)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资料;
6)产品卫生质量标准;
7)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8) 申请保健食品生产应提供相应的产品批准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门批准)。
2、许可证变更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需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证明;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3、许可证变更申请(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原生产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根据变更的项目,提供申请所需资料第(一)项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5)新建、改建、扩建还需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资料。
4、许可证补证申请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5、许可证注销申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持证单位申请注销的,应当持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卫生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向原发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申请办理。
大型以上饭店、连锁超市、卖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等大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新证、延续、变更应通过网上申请。其它食品经营单位也可通过网上提出上述项目的申请。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53524866转1016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上午 9:00-11:30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理地点(另附)
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收费标准
1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