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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四种途径可获取养老项目用地

2013-07-03 2415

2015年力争形成“9073”养老格局

  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今年3月,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按照推进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求,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该负责人表示,2012年出台的《四川省“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出,到2015年,全省力争形成“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实现社区照料养老,3%的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机构实现集中养老。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四种途径获取养老项目用地

  企业如何获取养老项目开发用地?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根据2012年9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规定,各地下达年度新增用地计划时,要优先安排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相关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养老地产用地的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目前还没有单独的养老地产用地指标,根据相关规定,所有的商业用地都必须统一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出让。 

  
养老服务机构可获得多项扶持政策

  据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规定,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限额扣除;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适当予以减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