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探索建立与上海人口老龄化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龄工作体制,强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整合资源和综合协调能力。按照老年人口比例,配备社区专职老龄干部,夯实基层老龄工作基础。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和干部考核机制,形成人财物和制度上的保障机制。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研究制订老年人优待、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启动修订1998年颁布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适应上海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逐步将其提升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在新城、新市镇、大型居住区及经济适用房的建造和旧城区改造中,按照公建配套要求,进行总体规划、布局和建设老年福利设施,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列入竣工验收标准。鼓励利用农场等资源,建设养老设施。
(三)完善财力投入机制
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全市老年基本社会保障、老年医疗保障、老年教育、老年文化体育、老年维权、老龄科研等方面的老龄事业支出和老龄工作经费的需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形成多元化财力投入机制。
(四)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利用高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养老机构、社区为老服务组织、涉老社会组织的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推动有关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设置涉老专业和课程。培养形成一支10万人左右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的作用,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及老年社团,充分发挥其在老龄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五)完善督查评估激励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委的作用,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把老龄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规划。完善各成员单位老龄工作评估,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依照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制定分解实施方案。2013年,对本规划落实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修正部分指标;2015年底,进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