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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将“伪药品”打回原形揪住广告露头就打

2010-01-25 1759
来源:医药经济报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标示为北京嘉华裕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瓜瓜胶植物复合胶囊”(三消稳糖),各地相继开展了排查工作。据了解,这种既非食品也非药品的“伪药品”在网上宣称“降血糖总有效率达98.09%、改善糖尿病各种并发症总有效率达95%”,曾一度卖得很火。
  类似的“伪药品”仍然充斥市场,在各大药店、医疗机构粉墨登场,享受与药品同等的待遇,甚至有挤占药品市场的势头。“伪药品”泛滥成灾,成为药品监管部门的一大监管难点。
  剥去伪装
  一些“伪药品”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直接注明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仿冒药品版面设计和印刷内容,并在“适用范围”一项注明可用于某某疾病等。有些“伪药品”直接使用药典收载的药品名称,也标明相同的生产原辅料,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就是药品,如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复方甘草片(批准文号标注为健字号)。
  除此之外,这些“伪药品”还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如某药业集团生产的颈腰康贴(非药品)标注适宜人群为:适用于骨折、颈椎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引起的头、颈、肩、腰、腿、足跟、关节等部位疼痛及微循环障碍的人群。如果是中药制品,则会在包装盒上列举其处方组成,然后一一阐述每味药材的功效和作用,让消费者自己对症使用。而一些消炎杀菌的“伪药品”往往在包装盒和说明书上阐述其所含的成分具有抑制或杀菌作用。
  治理很难
  不法厂商将“伪药品”以各种名目伪装成药品,目的就是想误导消费者,达到谋利的目的,从而增加了这类产品的监管难度。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假药的定义和按假药论处的范围看,这些“伪药品”很难认定为假药。所以在日常监管中,对“伪药品”违法事实很难定性,缺乏法律依据。
  一些取得了批准文号的消毒产品、化妆品、保健品生产企业擅自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或暗示有功效作用,但由于其确实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号,只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的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而已,仍然无法认定其为假药或伪产品。而对于那些无文号的“伪药品”,既没有使用药准字号,又没有使用消、妆准字号,药监与卫生部门监管起来更是无凭无据,可以说执法主体很不明确。
  涉药单位在购进这类药品时,往往没有按规定索取票据、验收入库、审核供货单位资质等,由于药监部门在核查时只能查到现存的几盒药品,无法对其来源和购进数量、销售数量进一步追查,更无法对整个链条从重打击。
  揪住广告,露头就打
  “伪药品”能够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重要法宝就是铺天盖地的广告,因此,若要对其加强监管,必须以加强广告监管为前提,构建立体防线。
  媒体是“伪药品”广告发布的主要阵地,对其加强规范,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现有的查询、核实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广告难监测。针对保健食品伪装成药品开展虚假宣传的广告,药监部门在保健食品监管归口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后,应迅速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广告查询系统,并及时进行更新。重点对已批准的广告内容、品种、发布范围、时效等予以公开,便于各地在广告监测中对照检查,及时发现不法广告。
  除了在媒体发布广告外,“伪药品”较多采用发散宣传单、举办健康讲座、义诊试用、上门推销等方式进行宣传和促销。此类广告虽然覆盖范围小,但对特定人群的针对性更强,更易产生危害。查处此类广告,一定要建立起有效的立体防线。一是开展反宣传。借助媒体和系统网站,印制各类宣传资料,在对违法广告进行曝光的同时,指导公众合理消费保健食品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使此类不法宣传在政府权威界定下不攻自破,逐步失去市场。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已经建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开展对违法广告识别知识的培训,延伸广告监测的触角。三是公开举报途径。完善违法广告网上受理、举报电话、手机短信平台等,并健全受理举报查处适当奖励机制。受理一起,核实一起,并适时回复举报人。
  同时,加大对违法广告惩治力度,查处一起,严惩一起,让违法发布广告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让其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此外,还要及时发布违法广告黑名单,进一步增大违法行为的无形成本,让其无法在市场上立足,不得不退出市场。
  寻找法律依据
  要真正使“伪药品”无藏身之地,还药品一个干净的天地,应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有法可依、有职可使,然后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应界定“伪药品”的定义和范围。对“伪药品”如果不加以科学界定,消费者便无法识别其真伪,监管部门也无法对其进行有力打击,因此应在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上对“伪药品”加以科学定性,并列举出哪些情形应定性为“伪药品”。同时,规范保健品、化妆品、消毒用品、食品的包装、标签要求,对适用范围、用法用量等的表述要明显区别于药品,这样有利于消费者识别,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监管。
  任何一类产品都离不开相应的监管部门,否则这个行业就乱且易造成危害,对“伪药品”也不例外,应依法规定以“伪药品”形式出现的产品隶属于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赋予药监部门对“伪药品”的检查权、控封权和处罚权。
  除此之外,还要提高保健品、化妆品、消毒用品等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严格审查和检查报批产品的成分组成、生产工艺、安全性、适用范围和包装、标签内容,严格规定生产、批发企业建立销售台账、零售和使用单位索取购进票据、做验收记录。立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伪药品”。监管部门应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加大对“伪药品”的查处力度,使其无藏身之地,让人们看病治病用上真正的药品。